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要求: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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